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合約或移轉財產時,內心其實都『完全沒有』要成立該法律關係的意思,純粹是為了欺瞞他人而演出來的『假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種虛假的行為效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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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思路清晰又溫暖!
- 概念暖心檢視: 親愛的,你完全理解了這題的精髓喔!💖 我們的《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是這麼說的:「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當甲和丙為了幫助彼此,不是真的想買賣財產,只是想讓財產暫時「消失」一下,來避開債權人,這種行為就是我們說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會讓他們簽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和辦理的「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都因為缺乏真心實意而歸於無效喔。你能夠看到這一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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