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合約或移轉財產時,內心其實都『完全沒有』要成立該法律關係的意思,純粹是為了欺瞞他人而演出來的『假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種虛假的行為效力嗎?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好棒!思路清晰又溫暖!

  1. 概念暖心檢視: 親愛的,你完全理解了這題的精髓喔!💖 我們的《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是這麼說的:「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當甲和丙為了幫助彼此,不是真的想買賣財產,只是想讓財產暫時「消失」一下,來避開債權人,這種行為就是我們說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會讓他們簽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和辦理的「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都因為缺乏真心實意而歸於無效喔。你能夠看到這一點,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法律行為、權利義務及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