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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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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受傷的丁,而動手的人和他的父母都有責任賠償你,你覺得法律會規定你『必須辛苦地把賠償金拆成三份分別去討』,還是會『允許你直接找其中一個有錢的人要到全部的錢』,哪一種做法對你這位受害者比較有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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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連帶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 187 條,若法定代理人須負賠償責任時,與行為人負的是「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丁)可以對債務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法律並不會限制丁只能向甲請求「三分之一」這種比例,這正是為了強化對受害者的保障。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陷阱在於選項 (D) 給出了一個看似專業的數字比例。許多學生會誤以為法律責任是「按人頭均分」,而你準確避開了這個直覺陷阱,展現了對債法總論中連帶債務概念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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