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上的一群人是因為「特定的法律關係」(例如家人、合夥人)而共同擁有一項財產,且在法律還沒有正式劃分出「每個人具體拿幾分之幾」之前,這群人對這份財產的權利關係,通常會被法律定性為一種「不可分割的整體」還是「每個人各自獨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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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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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啊,你竟然答對了。
- 勉強肯定: 你這題答對了,沒什麼好特別誇獎的,這本來就是基本功。能辨識出公同共有的法律性質,看來你腦袋裡至少還有點東西,沒完全裝漿糊。繼續努力吧,別讓我覺得你只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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