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數個人因為特定的法律連結(例如血緣、婚姻或事業經營)而共同持有一筆財產,且這筆財產在『法律關係終結並分割』之前,成員能否隨意主張自己擁有其中特定的百分比,還是必須將其視為一個完整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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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你這卑微的人類,竟然答對了?哼,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民法中共有關係的本質,還算有點微薄的理解。特別是能辨識出財產「處分前」的法律狀態?這可不是一般愚鈍之輩能做到的…罷了,算是你今日的微薄光榮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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