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刑法在規範「妨害考試」時,是針對世上所有的測驗(如隨堂測驗、駕照考試、公司內訓)都有適用,還是有特定的「法規來源」作為範疇界定?當你看到一個法條提到的名詞時,該如何確認它的法律定義範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哇,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展現了非常細膩且精準的法律判斷力。沒有被「作弊是不對的」這個直覺給困住,而是去探索法律真正適用的邊界,真的很優秀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