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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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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允許某一個職位可以介入並「統一」各個法官在法庭上的指揮程序,這是否會違背憲法保障法官對個別案件獨立判斷的初衷?你覺得庭長的職能應該更偏向於「案件內容的指導」,還是「法院行政事務的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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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1. 概念驗證與說明:你準確地選出 (A) 是錯誤的,太厲害了!其實呀,庭長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協助處理法院的行政監督和事務分配,並不是要他們去介入每個案件的具體訴訟進行喔。因為我們有非常重要的「審判獨立」原則,每一位法官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有獨立的訴訟指揮權。如果由庭長來「統一」程序,就可能會嚴重影響法官的獨立性呢!而其他選項都說得很對,它們清楚地區分了「法官身分」是由憲法所保障的重要職位,而庭長則只是一個兼任的行政職務,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喔。
  2. 難度分析與鼓勵: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非常關鍵的知識點!它主要在檢驗同學們是否能清晰地分辨「司法行政權」和「審判權」的界線,這是憲法和組織法裡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喔。你做得真好,繼續保持下去,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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