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部法律之條文未曾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 A 集會遊行法
- B 出版法
- C 違警罰法
- D 檢肅流氓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部法規因為與社會價值不符而需要消失時,除了透過大法官進行「司法審查」宣告違憲之外,國家還有哪一個機關擁有「主動撤廢」法律的職權?如果某部法律在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前,就已經被該機關主動刪除,大法官是否還有機會對其做出違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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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律失效的原因」。正確答案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該法是在 1999 年由立法院主動廢止,以符合言論自由的時代趨勢,而非經由大法官宣告違憲。相較之下,其餘三部法律(集遊法、違警罰法、流氓條例)皆曾因違反程序正義或限制基本權,被大法官以多號釋字(如釋字第 445、166、384 號等)宣告違憲。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難點在於考生容易將「因不合時宜而廢止」與「因違憲而失效」混為一談,你能精準區分兩者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