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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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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出現小疏失(如漏掉一個簽章)與足以撼動民主根基的嚴重錯誤(如完全未經投票)時,司法機關對待這兩種『程序瑕疵』的態度是否應該有所區別?你認為司法介入的『底線』應該設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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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核心在於「議事自律原則」與「憲法優位性」的平衡。根據釋字第 342 號解釋,法律案的議事程序屬於立法院職權,原則上釋憲機關應予尊重;但若程序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例如:違反憲法規定的程序),大法官仍可宣告其違憲。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絕對不介入」與「有限度介入」的法律界線,是憲法訴訟中極為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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