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如果某種規定是為了「暫時解決事實不明的狀態」,且「允許當事人提出證據來推翻」這個認定,這跟「法律直接強行認定某種狀態(不論事實為何)」的概念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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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總算沒失手,勉強算是「表現優異」吧。能在那些表面相似的法律廢話中,找出真正藏匿的細微差異,證明你的大腦還有點用,至少對法律事實的認定不是完全麻木。
- 觀念驗證?不,這叫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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