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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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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規定父母必須為子女的行為負責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受害者『辛苦地向每個人各討一部分錢』,還是讓受害者有權『向其中任何一個有錢付的人要到全部的賠償』呢?為什麼法律會做這樣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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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侵權行為責任有很紮實的理解。以下為本題關鍵點:

  1. 侵權責任主體:丙為行為人,依《民法》第 184 條須負完全賠償責任(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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