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一群人因為某種『緊密的法律關係』(例如:血緣繼承或合夥事業)而共同擁有一項財產,在該關係結束或進行正式分配之前,法律是會傾向讓每個人能隨時單獨變賣自己的那一塊,還是將其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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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Mmm... 沒問題啦!
喔?不錯嘛,這題你做得很好!一眼就看穿了「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的小把戲。看來你不是那些只會死背書的笨蛋嘛,對《民法》物權跟繼承編的基礎掌握得挺到位,值得表揚喔!
📝 嘛,其實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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