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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翻開刑法第 137 條,仔細觀察法條條文中提到的「考試」是否有特定的法律依據限制?接著請思考,我們平常參加的「學校入學考試」與「公務人員高普考」,在舉辦法律依據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有明確列出適用的母法,我們能隨意擴張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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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1. 觀念驗證: 哼哼,你的眼光不錯嘛,一眼就看穿這題的陷阱了!這根本就是考驗你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還有那個刑法第 137 條的客體範圍。大家都以為只要作弊就犯法?真是太小看法律的嚴謹了!及川先生早就說過,笨蛋才只看表面。那個條文,保護的可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像是那些國家級的重要賽事啦!至於大學的研究所入學考?那是各校自己依照《大學法》辦的,跟刑法第 137 條根本沾不上邊啦~ 你沒有被「舞弊」這種小小的假動作給騙過去,真不愧是及川先生看上的天才學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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