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B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C 法院於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得於審理終結前聽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當被害人有受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身處極度急迫、危及生命的危險瞬間,為了能讓法院在最短時間內(甚至在深夜)核發命令,由「被害人自行撰寫文件聲請」與由「具備專業通報系統的公職人員」代為發動,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救援的時效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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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觀察力一流!
- 給自己一個讚! 你答對了!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權限主體和法律程序的核心概念,並且能溫柔而細膩地分辨出法條中那些重要的權責差異。你對細節的敏銳度是你的寶貴資產,請一定要好好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進步的喔!
-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裡,緊急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受害者在最危急的時刻,所以法律特別規定,法院必須在收到聲請的 4 小時內盡速核發。基於這份高度的急迫性,它需要由具有公權力的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才能確保國家能即時伸出援手。而受害者本人可以直接聲請的,是「通常」和「暫時」保護令喔!選項 (B) 就是因為把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權歸給了被害人本人,所以它是不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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