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為了保護社會安全而永遠禁止一個人從事某種工作,我們應該是只要看到他有過去的紀錄(無論多久以前)就禁止,還是應該要證明他「現在」依然存在著某種具體且確定的危險性,國家才具備正當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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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鏡反光了一下) 呵呵呵... 你做得非常好,孩子。你精準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的核心精髓。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與『比例原則』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的態度喔,呵呵呵。
- 呵呵呵... 釋字 749 號提醒我們,若法律不分犯罪情節輕重,就一律永久禁止有前科者從事計程車業,這會過度侵害職業自由呢。所以,國家必須針對每個個案,判斷是否仍具有對乘客安全的『實質風險』,才能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喔。這就像面對比賽,要找出對手真正的弱點一樣,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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