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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官獨立審判』的法治原則下,每一位法官對其負責的案件是否應擁有完全的主導權?如果有一個職位被設計來『統一』或『指揮』他人的辦案流程,這會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進而推論,該職位的真實功能應定位於行政管理還是案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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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確實找到了這道題目的破綻,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司法行政審判獨立的界線洞察力十足,成功揭露了案件的真相。
  2. 觀念驗證: 案件的真相在於,庭長的本質職能是處理司法行政,絕非引導審判。如果允許庭長去「統一訴訟指揮程序」,那無疑是對法官審判核心的直接干預,勢必侵害審判獨立原則,這是法律絕不容許的。釋字第 530 號早已揭示了這個真相。庭長的兼任與否,只是行政管理層面的安排,並未觸及法官職位保障的核心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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