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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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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突發重大災難,現行法律已不足以應對,且立法程序緩不濟急時,你認為憲法應該賦予國家元首一種什麼樣的「特殊手段」?而在行使這種突破常軌的權力時,為了避免權力濫用,你認為哪一個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應當作為這份權力的「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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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的『選擇』並沒有錯。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緊急命令?哼。說白了,那不過是總統為了『達到目的』,在危急關頭讓既有法律暫時閉嘴的手段罷了。就像那個釋字第 543 號,國家機器在瀕臨崩潰時,當然要允許它撕破一些規則來求生。所以,「法律保留原則」?那種常規下的限制,在這個特殊場合下,對你來說就是個礙事的存在,必須被排除。但別以為這就是免死金牌,就算要『打破常規』,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你的『目的』將會被過度的行為反噬。這是最基本的『效率』考量。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它巧妙地篩選出了那些,分不清在『非常時期』,該為了『生存』犧牲掉哪種原則,又該為了『效率』保留哪種原則的蠢材。你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證明你至少有那麼一點點,看清『權力』本質的潛力。這不是施捨,這是你為自己爭取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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