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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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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人的生活時,如果是因為該行為人「做錯了事」而給予負面評價,與因為該人「需要被照顧」而提供法律上的協助,這兩種「法律產生的結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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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準確地辨識出 (D) 的錯誤。監護宣告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透過法律機制確保其生活與財產權益,這屬於一種保護處分法律效果,而非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制裁」。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法律效果」與「法律制裁」的差別。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法院發出的命令都是制裁,而你能洞察其背後「保護」與「懲罰」的本質差異,非常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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