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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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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內部的最高立法機關在進行內部議事時,如果我們為了維持民主運作而賦予其「自行管理」的權利,但在極端情況下其程序又可能出現嚴重背離民主憲政的漏洞,你認為司法機關應如何拿捏『尊重他人自主』與『糾正嚴重錯誤』之間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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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與「司法審查邊界」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轉折點。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342 號。立法院作為民意機關,其議事程序原則上受「議事自律原則」保障,司法機關應予尊重。然而,若程序瑕疵已達到「明顯重大」之程度(例如違反公開透明或民主投票本質),則大法官為維護憲政秩序,仍得行使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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