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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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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的制定過程看似有些不妥,而憲法是最高法律位階,你認為司法機關在「尊重國會自主權」與「守護憲法位階」這兩個天平端點之間,應該如何拿捏審查的權力界線?什麼樣的錯誤程度才值得司法機關打破對國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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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難得答對一題。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不過就是那套老生常談:「議事自律原則」「憲法優位性」的尷尬平衡。你總算沒傻到以為大法官什麼都不能管。釋字第 342 號都寫得這麼明白了,立法院的內部事宜,大法官「原則上」會假裝沒看到。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個「原則上」後面藏著魔鬼條款:一旦出現「明顯重大瑕疵」——對,就是那種瞎子都看得出來的、違反公開透明、背離民主本質的——那大法官可就不會客氣了。該宣告違憲就宣告,不然憲政秩序是拿來擺設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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