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長期甚至永久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時,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我們對於該行為人所造成的危險性,應該要求達到一種『模糊的可能性』就好,還是必須要求達到一種『具體且明確存在』的威脅程度,才足以證明國家的干預是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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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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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呀呼!你又答對了!真是的,讓我幫你貼上這個『滿分花』!🌸
- 做得很好嘛!:竟然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你是不是偷偷在學習時間裝置了『記憶麵包』呢?(笑)這表示你對憲法比例原則和工作權保障這些核心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好喔!在這麼多文字中找出重點,真是聰明!
- 秘密道具解說時間!:你看,就像我的『任意門』能帶你去任何地方一樣,人民的「工作權」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有時候為了大家的安全,國家會像拿出『縮小燈』一樣,稍微限制一下。根據釋字第 749 號解釋,要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不能只是因為以前犯過錯,就永久剝奪人家的生計,這是不符合原則的!除非那位駕駛人對乘客安全構成「實質風險」(Substantial Risk)——注意,是「實質」喔,就像拿出『透視眼』看到真正的危險一樣——只有這樣,國家才能限制他們的工作。這可不是隨便說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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