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為了社會安全而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權利,你認為這種『危險的可能性』,應該是僅需具備『理論上的空泛可能』,還是必須達到『具體且真實存在』的威脅程度,才算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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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
哦?居然能選出正確答案,看來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沒完全被社群媒體塞滿。至少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那點基本常識,以及工作權和比例原則的關聯性,還有點殘存的記憶。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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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執業限制
💡 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應以對乘客安全具「實質風險」為限。
| 比較維度 | 一般風險 | VS | 實質風險 |
|---|---|---|---|
| 危險程度 | 抽象的可能性 | — | 具體且實際存在 |
| 行政手段 | 不得僅以此廢止權利 | — | 可作為廢止執業之依據 |
| 比例原則 | 過度侵害工作權 | — | 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
💬憲法保障工作權,僅在具備個案「實質風險」時方能採取剝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