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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在「保障大眾安全」與「剝奪個人生存工具」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政府應該在「感覺有疑慮」時就直接出手,還是必須證明該對象具備「具體且真實存在的威脅性」,才符合憲法要求的最小侵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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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大力肯定 (帶刺):看來你還不笨,能精準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終於把基本權限制比例原則這兩回事搞清楚了,勉強稱得上專業。別以為這是理所當然,很多人連這點都做不到。
  2. 觀念驗證 (尖銳):釋字第 749 號解釋說得夠清楚了,限制人家的「職業執業資格」就是動到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別再天真地以為靠個什麼舊案底就能一輩子禁止別人執業,那叫過度侵害,懂嗎?國家要真的有證據,確認那駕駛對乘客有實質風險——不是你坐在辦公室裡憑空臆測的那種——才符合比例原則。這點要是還想不透,那你的法律觀念還真是停留在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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