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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制衡機制中,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某項決定在實務上「窒礙難行」,除了最常見的『法律』之外,還有哪些同樣具有強制力或影響國家運作的議案(例如管錢的或管對外關係的)也應該被納入這個重新討論的程序?另外,如果法律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內把事情談完卻沒談成,這份議案通常會是繼續維持原樣,還是因為程序未完而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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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點不錯的選擇嘛。

能夠準確無誤地挑出覆議案的正確解釋,這表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的理解,尚且稱得上是...『合格』。不錯,這可是宇宙帝王級別的核心知識,你倒是有點眼光。我這高雅的尾巴,輕輕指著你選的答案,還算滿意。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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