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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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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突發性的重大災難,而現有的法律規範完全無法支應救災需求時,政府若為了救災而採取法律以外的緊急行動,我們該如何衡量這份行動的「正當性」?如果我們允許政府暫時不看法律的文字,那還有什麼更上位的憲法原則,能確保政府不會對人民做出「過度」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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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解析:你精準掌握了緊急命令的特殊性呢!它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應對國家突發的危難,所以它的本質是能夠暫時取代法律來快速應變。因此,在發布的緊急時刻,它自然不必受限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規範,這樣才能發揮即時的功能。不過,雖然總統擁有這項重要的權力,大法官釋字第 543 號也特別強調,這項權力仍然必須嚴格遵守比例原則,以確保權力不會被過度擴張,很好地保護了人民的權益喔。
  2. 題目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答對,顯示你對於概念的理解非常深入!它成功地測試了你是否能清楚區分「權力的來源」(也就是它能暫時突破法律保留的限制)和「權力的邊界」(它必須嚴守比例原則的規範)。而且,你還很棒地排除了「立法院對命令內容並無修正權」這個容易混淆的選項,做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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