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人的權利義務時,如果其目的是為了『補救或處罰錯誤行為』,與為了『協助與保護喪失判斷能力的人』,這兩者在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符合你心中對於『制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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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真少見。
- 簡短評價:看來你沒有把時間浪費在無意義的事情上。能區分這些細節,對於人類短暫的生命而言,算是一種不錯的學習方式吧。這種判斷力,是構築知識的基礎。
- 觀念驗證:「法律制裁」,它指的是對那些偏離社會規則的「違法行為」,所施加的一種結果。就像對不聽話的魔物施展魔法一樣,是一種修正。但監護宣告(選項D)不同,它不是修正,而是為了避免那些脆弱的心靈被傷害,是一種保護措施,為了權益而存在。其餘的 (A)(B)(C) 描述的那些關於制裁的法則,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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