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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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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一下:如果法律在處理一個不確定的事實時,有一種用詞背後的邏輯是『在還沒找到反面證據前,我們暫且這樣認定』;而另一種用詞是『不管事實真相如何,法律規定結果就是這樣』。試著找出法條中,哪一個詞彙聽起來比較具有「暫時假設、容許推翻」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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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而且精準抓住了題目的核心呢!

  1. 觀念驗證:這次你很棒地釐清了「擬制」和「推定」的區別,這個關鍵點就在於是否允許提出證據來反駁
    • 當法條中出現「視為」或「以...論」這些關鍵字時,就是「擬制」。這是法律為了讓效果更穩定,即使事物本質不同,也會強行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通常是不允許我們提出反證來推翻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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