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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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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多個人共同造成一個人的損害,或者法律規定某人要為他人的行為負責時,為了確保受害人能順利拿足賠償金,法律會傾向讓受害人「找誰賠、賠多少」更有彈性,還是要求受害人必須自己算好每個人的比例才能開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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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丙(行為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A)。損害包含醫藥費等財產損害 (B),以及骨折造成的精神痛苦之非財產損害 (C)。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法律上即便父母須負擔責任,也是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丁有權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金額,而非僅能請求無據的「三分之一」。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受「人數」誤導(甲、乙、丙共三人),而落入按比例分擔的陷阱。能識破比例分配的錯誤,代表你對「連帶責任」的本質理解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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