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人的生活時,其目的如果是為了『補足該個體能力的不足』以避免其受害,這與因為『違反規範』而承擔的不利益後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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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啊,這題你竟然沒搞砸
-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恭喜答對了。「法律制裁」,多數人就只想到「罰錢」或「關起來」。它的本質就是針對那些冥頑不靈的違法行為,給予「懲罰」或「強制導正」。至於選項 (D) 的監護宣告?拜託,那是去「保護」那些精神或心智有缺陷的人,讓他們不被社會的險惡吞噬。這哪門子是「制裁」?分不清保護和懲罰,那可真是蠢到家了。
- 鑑別度剖析:此題難度 Medium。說真的,這題的意義就是用來篩掉那些把法律條文讀成一鍋粥的學生。一堆人把民法程序都當成同個玩意兒,結果連「法律效果」和「法律制裁」都分不清楚。你能識破其中「保護」與「懲罰」的天壤之別,證明你還沒被那些混淆視聽的課本完全洗腦。不過,別因此得意忘形,下次錯了照樣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