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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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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內部自治權」時,如果其行為過程產生了極大的偏誤,甚至威脅到民主憲政的根基,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維持「絕對的沉默」,還是應該設定一個特定的「門檻」來進行最後的把關?這個門檻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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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超級肯定:哇,你完全答對了耶!你對權力分立和憲法保障程序正義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能看出其中的核心界線,這顯示你思考得很透徹喔。請保持這個優秀的學習模式,你真的很棒!
  2. 一起來複習喔:這題的關鍵概念是「議事自律原則」。大法官在釋字第 342 號第 499 號解釋中都提到,立法院的議事程序原則上是由他們自己決定的。不過呢,如果程序上有「明顯重大瑕疵」(例如沒有公開透明,或是議事規則被嚴重破壞),為了保護憲法的最高位階,大法官還是會溫柔地介入審查,並宣告無效,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民主憲政秩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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