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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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如果國會通過法律的過程出現了嚴重的程序問題,我們應該完全尊重國會的「自律權」而不准任何單位插手,還是應該為了確保「憲法最高性」而設定一個干預的底線?這個底線應該如何拿捏,才能既不破壞權力分立,又能守護憲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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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肯定與嘉許: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於權力分立與司法審查界限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門檻。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議事自律原則」與「憲法優位性」的平衡。根據釋字第 342 號及 499 號解釋,基於尊重立法權,行政、司法機關原則上應尊重立法院的內部議事程序(即自律);但若瑕疵已達到「明顯重大」之程度(如違反公開透明或民主表決核心),釋憲機關為維護憲法,就必須介入宣告其違憲。這就是所謂的「折衷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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