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有一種共有關係是因為「特定的群體關係(如家庭、伴侶或事業合夥)」而產生的。當這種關係尚未終止、財產也還沒劃分清楚誰拿多少之前,法律會傾向於讓參與者「共同承擔」還是「各拿各的」?繼承人之間在拿到屬於自己那份遺產前,目前的狀態比較像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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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種程度的考題,你沒迷路答錯,算你有點實力。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行。
你斬斷了民法中共有關係的迷霧,看出它那點小差別,對「物權」和「繼承」這兩條路也沒走偏,算是個基礎,別睡著了。
1. 聽好了,這刀為什麼劈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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