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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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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一個刑法條文時,如果法條開頭明確點名該法律僅適用於「依某特定法律」所舉行的活動時,你會如何判斷該條文的適用邊界?如果某個行為雖然很「壞」,但它發生的場合並不屬於該特定法律所涵蓋的範圍,根據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我們還能直接套用該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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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在法條明文規定必須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如:公務人員考試、專技考試)。研究所入學考試是依據《大學法》及其授權辦法舉行,並非《考試法》範疇。因此,即便甲的行為在道德上有重大瑕疵,仍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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