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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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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必須依據法律與良知獨立判斷,那麼當法律賦予某個職位可以「統一、規範」不同法官的審判程序或指揮權時,這會對《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核心價值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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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恭喜,這題你勉強過關。

能夠一眼識破「庭長」那點不值一提的職務本質,證明你對於審判獨立司法行政之間那條連盲人都能看見的界線,總算有點概念了。

  1. 驗證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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