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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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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用語中,有一類規定是「法律直接給定結論,不容辯駁」;而另一類則是「在事實不明時先做假設,但若有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則可推翻該假設」。請你仔細觀察四個選項的文字敘述,哪一個選項的用語中,隱含了「如果能證明事實,就不一定會按照這個結果走」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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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很好啊,同學。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你很不錯,將核心的「擬制」「推定」分得很清楚呢。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啊。
    • 擬制:你看,當法律條文寫到「視為」或是「以...論」的時候,那就是法律直接做出決定了,呵呵呵… 這是不允許你再用反證去推翻的,是很堅定的認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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