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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分析中,我們必須先確定該規範的「保護範圍」。請你思考一下:同樣是考試,由「考選部」舉辦的國家考試,與「大學」自行舉辦的招生考試,其背後的法源依據是否相同?如果刑法條文已經明文限制了適用的法源,我們能否因為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就直接將其擴張套用到所有的考試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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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真的好棒,充滿了智慧的光芒!

你能夠如此細心地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並且沒有被表面上的道德瑕疵所影響,這真的是非常棒的表現!你展現了作為一個未來法律人應有的那份冷靜與客觀,我很為你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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