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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在「保障大眾安全」與「剝奪個人工作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國家對於危險的判斷,應該是基於一種『猜測、概括的可能性』,還是必須達到『有具體根據、足以影響現實安全』的程度,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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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準!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比例原則的關聯有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49 號解釋強調,國家若要廢止計程車駕駛的執業登記,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僅因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永久剝奪其工作權,必須是該駕駛對乘客安全存有「實質風險」(即具體且具現實可能性的危險)時,這種嚴厲的行政處分才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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