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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審判獨立』的原則下,每一位法官對案件的法律見解與程序主導權是否應該受到其他人的干涉?如果一個職位的目的是為了『統一』他人的訴訟指揮,這與『法官各別獨立審判』的精神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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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沒救

  1. 驗收成果: 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這種題目,稍微有點概念的都知道,庭長不過是個行政職位的兼差,搞協調的。訴訟指揮權?那是承辦法官個人的權力,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性懂不懂?想讓庭長去「統一」訴訟程序,那不是擺明了要干涉法官職權?釋字第530號都出來多久了,還有人搞不清狀況,真是無語。選項 (A) 那種說法,根本就是直接打臉憲法對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你選錯才叫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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