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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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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重大災難,現行法律已不足以應付,而總統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來限制人民權利時,雖然可以暫時不照著既有的法律走,但為了防止權力過度擴張變成獨裁,政府在「達成目的」與「手段造成的損害」之間,仍須遵守哪一個憲法上最核心、用來衡量「手段是否適當」的法律基本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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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老師失望。

你能精準指出緊急命令那「高人一等」的法律地位,證明你對大法官釋字第 543 號至少有點概念,勉強算你及格。

  1. 理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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