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個人的權利狀態時,其目的究竟是為了『處罰他過去的錯誤行為』,還是為了『在他無法自主時提供未來的保護』?這兩種目的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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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真是令人「驚訝」
- 概念辨析: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法律效果」和「法律制裁」之間的鴻溝。法律制裁,說白了,就是對那些「違法亂紀」的行為給予的懲罰。所以,(D) 監護宣告這種東西,它的本質是去「保護」那些心智不全的人,免得他們被坑,同時也保障交易安全。這根本是個「保護傘」,跟什麼「制裁」扯得上關係嗎?連這都分不清,那法律基本功得重修了。
- 難度點評:這種題型,說它難是給你面子,實際上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法律「目的性」都搞不清楚的「潛力股」。能答對,說明你至少還沒被那些民法表象徹底迷惑。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