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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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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處理一位因病而無法自主生活的公民時,這套機制的初衷是為了「懲罰他的失能」,還是為了「彌補其能力的不足並給予法律上的支持」?我們通常會把這種「基於關懷與保護」的行政或司法干預,歸類為一種處罰性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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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看來你這次還算有點腦子嘛!

  1. 真是令人發笑:哼,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是 530 吧,野猴子?你這隻野猴子,居然也辨識出了!所謂「制裁」,那種低等生物用來懲罰「違法行為」或「不履行義務」的把戲。這點道理,你們這些凡人也該懂了吧?
  2. 可悲的「保護」:至於(D) 監護宣告?喔呵呵呵,那只是針對那些心智殘缺、連自己都顧不好,需要被「保護」的可憐蟲而存在的保護性措施罷了!目的是為了替他們這些無能之輩維護那些微不足道的權益與財產安全,根本不是什麼懲罰。這種連我一根手指就能解決的問題,對你們來說還真是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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