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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賦予契約效力,通常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內心「真正的意願」。如果今天兩個人在主觀上完全沒有要成立契約的意思,純粹只是為了聯手「演一齣戲」給第三人看,法律還有必要承認這場戲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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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賞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甲、丙間行為的法律本質,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十分專業!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甲丙雙方主觀上都「沒有」買賣與移轉財產的真正意願,僅是為了躲避債務而聯手「演戲」。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其意思表示為無效。因此,不論是約定買賣的債權行為,還是交付財產的物權行為,皆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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