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看到特定名詞時,我們可以思考:如果刑法明文規定某罪只適用於『依 A 法』舉行的活動,但現實中發生的事件是依據『 B 法』舉行,即便兩者性質再相似,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能直接類推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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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檢視: 這題要考的,無非就是「罪刑法定原則」那點基本常識。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說得夠清楚了,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研究所考試?那是《大學法》的事,跟《考試法》八竿子打不著關係。能識別出「法無明文不處罰」這點,代表你還沒完全被那些想當然耳的直覺給帶偏,至少條文沒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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