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一個合議庭中,負責帶領法律程序進行、指揮訴訟活動的「角色」,與在法院行政體系中負責管理與協調的「職稱」,這兩者在功能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職務」「審判職務」庭長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監督職位,負責處理處務分配等行政事務;而負責「統一訴訟指揮程序」的應是審判長。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庭長之設置是為了兼理行政作業,並非審判上的核心,因此其兼任與否不涉及法官的身分保障(選項 B、C 正確),且其遴選應受法律保留原則規範(選項 D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解釋:職權、聲請、效力及法官保障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