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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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一個合議庭中,負責帶領法律程序進行、指揮訴訟活動的「角色」,與在法院行政體系中負責管理與協調的「職稱」,這兩者在功能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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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職務」與「審判職務」。庭長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監督職位,負責處理處務分配等行政事務;而負責「統一訴訟指揮程序」的應是審判長。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庭長之設置是為了兼理行政作業,並非審判上的核心,因此其兼任與否不涉及法官的身分保障(選項 B、C 正確),且其遴選應受法律保留原則規範(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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