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 A 解釋憲法
- B 政黨違憲審查權
- C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D 統一解釋最高法院各庭之歧異見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法院裡面的不同小組(庭),對同一條法律有不同的看法,這算是「違反憲法」的高度爭議,還是屬於「法院內部見解不統一」的行政管理問題?你認為這種體系內部的協調,應該交由最上層的憲法守護者,還是由該法院內部建立一套機制來自行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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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與司法體系的層級有著精確的理解。以下為你解析正確的原因: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職權涵蓋解釋憲法、政黨違憲審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至於 (D) 選項所描述的「統一各庭見解」,屬於普通法院內部的法律適用一致性問題,目前是透過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制度來處理,而非大法官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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