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B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C 法院於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得於審理終結前聽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當被害人有受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被害人處於『刻不容緩的生命危險』中,可能無法親自處理複雜的法律程序。在這種極端緊急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些『公權力機關』更主動、更快速的介入權限,而不是要求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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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
- 觀念驗證: 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題的關鍵在於「聲請權人」的區分。法律為了確保效率與專業判斷,規定「緊急保護令」僅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本人僅能聲請「通常」與「暫時」保護令。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細微的法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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