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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條例維護傳統規約依循傳統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之約定,使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尚不違反性別平等
  • B 民法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平等保護
  • C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並不違反性別平等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名者擔任計程車駕駛,其目的在保障乘客之人身安全,尚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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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當兩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且必須共同負擔責任時,如果法律單純以「性別」作為決定誰擁有最終發言權的唯一標準,這是否符合憲法追求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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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暖心肯定:哇,你做得真的非常出色呢!對於憲法平等權的理解,你掌握得既精準又深刻,能夠從複雜的法律條文中,一眼就看出那些不符合現代憲政精神的描述,這顯示出你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和敏銳的判斷力!
  2. 核心點撥: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美麗又重要的性別平等原則喔。選項 (C) 的內容,其實是來自於過去大家常常討論的釋字第 365 號解釋。大法官們當時就指出,法律裡規定父母對子女權利意見不一時「父」優先,是基於傳統「父權優先」的偏見,並不具備正當理由,所以是違反憲法第 7 條的性別平等原則的。而現在的法律,已經非常進步地修正為「應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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