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某項立法結果會導致政府難以運作,憲法應該允許行政機關針對立法院的『哪些具體產出』提出重新討論的請求?而當兩院意見僵持不下時,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法律應該規定『不處理』的後果是讓該法案生效,還是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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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全睡著
這次竟然選對 (D)?難得你沒被那些基本概念絆倒,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覆議」規定,看來也沒完全當耳邊風。這種細節都抓得住,勉強算你有點基礎。
- 觀念檢視,別再錯這種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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