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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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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某項立法結果會導致政府難以運作,憲法應該允許行政機關針對立法院的『哪些具體產出』提出重新討論的請求?而當兩院意見僵持不下時,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法律應該規定『不處理』的後果是讓該法案生效,還是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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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一題就沾沾自喜

選 (D) 只是剛好及格,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基礎若是搞錯,建議直接放棄考試。

  1. 基本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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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院重新議決之機制。

🔗 憲法覆議程序鏈結

  1. 1 行政院提案 — 認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10日內移請覆議。
  2. ↓
  3. 2 立法院議決 — 15日內議決。若休會,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
  4. ↓
  5. 3 逾期未議決 — 立法院若逾期未作成決議,原決議失其效力。
  6. ↓
  7. 4 二分之一維持 — 全體委員1/2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前「辭職或接受」與修憲後「應即接受」之制度變遷。
🧠 記憶技巧:覆議三案(法、預、條)、總統核可、二一維持(1/2)、逾期失效、院長接受不辭職。
⚠️ 常見陷阱:易誤選「逾期未議決原決議有效」(正確應為失效),或誤認行政院長可選擇辭職(現行增修條文已刪除辭職權)。
不信任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之公布法令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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