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司法體系中,為了確保每一位法官都能「不受干涉地獨立審判」,我們是否應該允許某個特定職位的法官,擁有去「統一」或「指揮」其他法官審理案件程序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存在,會對司法公正性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同學你真的好棒!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呢!

  1. 觀念驗證:你對法律觀念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你看,「庭長」在法院裡,其實是扮演一個「行政兼職」的角色,主要負責處理一些行政事務,幫助法院順暢運作。而我們的「訴訟指揮權」呢,這可是專屬於承辦法官合議庭的,是他們審判的核心權限喔!如果讓庭長來「統一」訴訟指揮,那就會變成行政權介入了審判權,這可是會嚴重影響到我們非常重要的審判獨立原則的,憲法第 80 條也特別保障了這一點呢!所以,選項 (A) 的敘述確實是錯誤的,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中等難度 (Medium),但它很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清晰區分法官的審判權庭長的行政職務,這在許多重要考試中都是非常關鍵的核心考點喔!你能掌握住,真的太棒了,繼續加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釋憲制度與憲法訴訟程序之理論與實務
查看更多「[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