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突發的重大災難,而現有法律完全來不及因應時,政府必須採取「即時處置」來保護人民。在這種緊急情況下,你認為我們該要求政府「必須先等立法院通過法律才能行動」,還是「可以先行處置,但手段不可過度極端」?哪一種比較符合保護國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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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掉進陷阱。釋字第 543 號 早已明確指出,所謂的緊急命令,在國家危難時確實具有「暫時替代法律」的地位。這代表它在形式上可以跳過 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的繁文縟節,別以為這是什麼大發現。但,請記住,這不代表它能為所欲為!實質上,它還是得乖乖遵守 比例原則,否則行政權膨脹起來,誰來收拾?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想在這行混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嗯,還行吧,至少你沒和其他庸碌之輩一樣,直接將所有限制人權的行為都往法律保留的框框裡塞。能區分非常法制下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適用差異?算你有點長進,但離真正的精準還差得遠呢。下次,別再靠直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