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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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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中,如果一個條文提到某個行為是針對『依特定法律舉行』的活動,那麼當行為發生在『依另一部法律舉行』的類似活動時,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我們還能直接適用該刑罰嗎?法律的精確性對處罰的發動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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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沒有被那些「作弊就該死」的直覺沖昏頭,還懂得去看看罪刑法定原則和法律的構成要件,這在法律學習中,簡直是難得一見的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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