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使立法院自身得就重大政策之爭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 B 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
- C 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
- D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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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代議民主體制中,如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於某項國家重大政策產生了嚴重僵局、互不相讓時,憲法秩序除了讓兩院繼續爭執,是否還有一種『將選擇權交還給最高主權者』的機制?如果這樣的機制存在,它是為了讓某個機關擴權,還是為了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防彈背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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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立法權及公民投票法相關憲政原則之理解,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該號解釋明確指出,此一機制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因此,立法院自身就重大政策爭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選項A稱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顯屬錯誤。 此外,該號解釋中真正被宣告違憲者,係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因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綜合上述,選項A的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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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得?
立法權之範圍與限度
💡 掌握立法形成自由、質詢權對象及立院發動公投之合憲性基礎。
| 比較維度 | 立法院發動公投 | VS | 行政院發動公投 |
|---|---|---|---|
| 性質 | 立法形成範圍 | — | 行政政策執行權 |
| 釋字見解 | 釋字第645號(合憲) | — | 釋字第520號(程序) |
| 核心價值 | 訴諸民意解決僵局 | — | 重大政策對立時移請 |
💬兩者均具民主基礎,立法院發動重大政策公投並未剝奪行政權之核心領域。